附件三
437ccm必赢国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范围
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中职教师)、高校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高校教师)、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工程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林业硕士、中药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
二、学制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最低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5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年的6月上旬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培养环节与考核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按照各自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要求与考核,并考核合格。
(二)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按照《437ccm必赢国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暂行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导师评阅和专家评审。
四、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选题应直接面向生产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或建议,应在学术水平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须有一定的研究工作量。能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437ccm必赢国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撰写格式与标准》执行。
五、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须经2人评审。论文评审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评审人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或至少有1名校内另一相邻、相近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有一份评审意见不通过者可增评一份,有两份不通过,本次申请答辩无效,本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半年以后重新申请答辩。
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包括:选题是否合理,有无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实验设计是否周密、实验方法是否合理可靠;实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论文撰写是否规范;论文的学术水平、使用价值及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献阅读的广泛性;论文的主要缺点和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六、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委员至少有1名校内另一相邻、相近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2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评审人可同时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正高级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教人员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审查《437ccm必赢国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培养、答辩及学位授予档案卡》中每一项考核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以及论文评审人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论文的创新点做出评判。
2.举行论文答辩,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写出评语,并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允许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补充、修改,重新进行答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四)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召开预备会,商定论文答辩程序与注意事项。
(五)论文答辩程序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七、学位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437ccm必赢国际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