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30%,素质能力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根据各学院(系)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437ccm必赢国际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7﹞300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