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437ccm必赢国际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在实验室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主要涉及的压力容器类别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的固定式容器,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压力气瓶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安装、注册、使用、检测、报废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监督、检查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协调组织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组织配合安全检查、检验、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开展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使用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第三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与注册
第七条 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择具有国家许可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国产设备须附有设计文件、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须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进口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和比照表;所有设备须提供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首次使用校验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须由生产厂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将办理注册登记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组织设备验收。随新建项目一起施工的实验室特种设备,按《437ccm必赢国际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实验室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材料提交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统一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国有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使用与检验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在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登记台账;
(二)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实验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实验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统一组织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三)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使用、维护与检验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五章 压力气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压力气瓶(含压力表、安全阀)须通过具有经营资质的供气单位提供,其检验检测由供气单位负责。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压力气瓶(含压力表、安全阀),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七条 压力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于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压力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1)无充灌合格证的;
(2)压力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3)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压力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4)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5)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6)安全附件不齐全、不完好的。
第十八条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固定,防止倾倒。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气体尾气必须经排放管路排至室外,不得将气体直接排放到实验室内。
第十九条 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具有危险性的压力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场所且配备泄露监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必须配备防爆气瓶柜,且与助燃气体钢瓶分开放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长期大量使用压力气瓶时,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压力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等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报废与禁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到期、检验判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使用单位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并向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提交使用登记证书注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实验室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