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明确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校财务制度》,437ccm必赢国际《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校财发〔2016〕370号)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支出审批责任人
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主管财务支出审批,组织制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等;
3.校领导班子成员(副校长、副书记):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4.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处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核(批)财务支出,会签经济合同等;
5.学院(系、所)(以下称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
6.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等):审核批准负责的项目财务支出。
财务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按有关程序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为审批的,应提前委托并向计财处书面备案。
二、财务支出审批的原则与责任
1.审批人员应熟悉本单位财务状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2.审批财务支出,应坚持“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原则。
3.审批财务支出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审批人员对财务收入和支出性原始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5.审批人对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
三、财务支出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1.财务支出由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根据支出额度分级审批。部门支出由校领导、职能部门和附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学院支出由学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
2.学院 10万元以内的支出和借款,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借款,学院负责人审批。
3.职能部门和附属单位10万元以内的支出和借款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和借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和借款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和借款由校长审批。
4.未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的特殊开支,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10—100万元的由财经领导小组审定;100-3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5.银行账户资金调度、沉淀资金增值管理等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四、财务支出审批的具体内容规定
1.融资、对外投资、货币出资,动用学校资金垫付款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计财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签字审批。
2.涉及重大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计财处处长联签审核后呈送主管校领导批准。
3.分配项目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有关工作组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批。
4.拨付预算资金,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发放节日、补助或各种奖励以及其他制度性支出等由计财处处长审批或联签。
5.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预付款项或超进度付款等商务条款的,应商得计财处同意。
6.不能及时结算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超合同、超预算付款的由计财处处长审核并报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
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应落实资金来源、编制施工预算,经审核和招标后签订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
7.公开招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器(具)、设备、器材等付款,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
8.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助研津贴和各类补助等应每月定期通过学生奖学金银行卡发放,不发放现金,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9.长期聘用社会人员的,应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备案或审批,相应的劳务费支出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10.科技经费转拨、分题,项目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共同审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1.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12.试剂、耗材原则上应及时结算,不得记账采购。招标采购的根据采购合同付款。
13.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种苗、农膜、饲料等)、生物资产(实验动物)、农副产品、租用土地等支出凭备案计划报销支出。
14.公费医疗支出由校医院审核、院长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医院副校长审批。
五、会计的审核和监督权限
会计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六、其他办法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学院(系、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支出管理规定。
七、本规定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发文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437ccm必赢国际财务支出审批若干规定》(校财发〔2013〕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