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1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437ccm必赢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学程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下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或70分)以下的;
(三)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四)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处分期的。
第四条 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在协议院校完成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情况进行审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系)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437ccm必赢国际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